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清涧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本次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涉及全县9个镇,共形成图斑3001个,总面积72100.25公顷,占县域国土面积38.33%。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详见附件。
二、划定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以25度以上陡坡地为核心划定范围,统筹自然生态整体性与耕地保护要求,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确保边界落地准确。
三、管控要求:一是在本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二是在划定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告规定在禁垦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期限: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或地方重大决策,按程序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清涧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成果表
清涧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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