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30727371363L/2026-00280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 发布机构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6-04-10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清政办发〔2026〕26号 |
| [ 名 称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清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清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促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榆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调查、应急救援及处置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防为主,避灾安置与工程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
(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坚持依法防灾减灾,实行公众参与,群专结合。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贺敬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王彦强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国网清涧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局、县武警支队、县公路段、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县资源规划局地质环境监测站办公室(值班电话:0912-5221087)。主任由县资源规划局任磊兼任,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县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参照县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规划。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县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的灾前预防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等。
县住建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公路的修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药品、食品检疫检验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县资源规划局联合发布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国网清涧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全县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县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县公路段:负责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的运送,组织公路沿线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公路设施的修复,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2.2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
县资源规划局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主要由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组成,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
3.1准备工作
(1)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在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镇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各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疑似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各镇和相关单位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行防范。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预案”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住户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应急值守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在主汛期、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险)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做好灾(险)情统计汇总上报,随时掌握灾(险)情,及早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根据不同辖区和不同等级,提出科学防灾减灾对策。
(4)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召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5)预案演练
各镇和相关单位要依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函〔2024〕120号)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急措施落实。各镇和相关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指南》,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6)宣传培训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及救援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7)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需的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发挥地质灾害应急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8)预警准备
健全县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体系,确保灾险情信息和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指令及时传递。
(9)监督检查
实行以查隐患、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3.2信息的研判与发布
(1)预防预警信息研判
县资源规划局结合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的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级划分及信息发布
县资源规划局与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灾(险)情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备案;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向公众公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备案;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向公众公布;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电视等媒体向公众传达。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3.3红色预警响应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或办公室主要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县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及时收集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预警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4橙色预警响应
应急值班人员及时收集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主要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3.5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6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3.7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果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预警响应结束。地质灾害预警响应还应随时根据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启动或撤销。
4.应急响应
4.1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如下表:
陕西省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
灾险情等级 |
险情 |
灾情 |
响应级别 |
|
特大型 |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
I级 |
|
大型 |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 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
Ⅱ级 |
|
中型 |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 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
Ⅲ级 |
|
小型 |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
Ⅳ级 |
当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2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所在镇和相关单位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3应急响应
(1)I、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各镇和相关单位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可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协助处置。在该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灾(险)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市级有关部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开展救援,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省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请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
(3)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由灾(险)情所在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及应急防治指挥部视情况或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申请,可派出工作组赴灾(险)情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4信息报送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报告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信息通报
各镇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其他辖区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5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灾。
4.6信息发布
(1)灾情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灾情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并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应急解除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后,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灾(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信息平台保障
依靠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及监测预警平台,通过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各级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对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的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提供监测预警及灾(险)情信息。
5.2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的专业技术力量,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主要承担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处理,远程会商及综合分析、抢险救援技术指导等工作。依靠县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局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等工作。
5.3应急支援保障
县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组织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灾减灾,统一调配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任务。
(1)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2)医疗卫生。卫生部门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检查消毒。
(3)治安管理。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4)物资供应。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的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补充,保证供应充足可靠。各相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经费保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6.善后工作
6.1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预警解除后,所在地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组成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县政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6.2工程治理及修复
地质灾害灾(险)应急处置完成后,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修复,对存在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进行工程治理。
6.3工作总结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在救灾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报送。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次生地质灾害、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后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相关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2)各镇和相关单位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
(3)本预案由县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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