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610830727371363L/2026-00788 [ 主题分类 ] 文化
[ 发布机构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6-04-2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清政办发〔2026〕32号
[ 名 称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6-29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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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管理,扎实推进国家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榆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承人。

第三条 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县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文旅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认定县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根植于清涧文化土壤,与清涧地方文化和历史发展相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六条 县级文旅业务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拟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户籍在清涧县或者长期居住地在清涧县。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不得被认定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如实向县级文旅业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县级文旅业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八条各项内容。

第九条 县级文旅业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县级文旅业务部门提出推荐县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县级文旅业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

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出评审意见。县级文旅业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上报至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拟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另需提供本人真实的征信报告,经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后,报清涧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与县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制作的;

(二)与被推荐的县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相关群体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十三条 清涧县人民政府根据公示结果,批准、公布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应当坚持活态传承的原则,尊重项目基本内涵,弘扬当代价值,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指导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县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十五条 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传播活动;

(二)选择传承对象;

(三)依法使用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县文旅业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每年定期向县文旅业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传习传承场所;

(二)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

第十八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要与清涧县人民政府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公布文件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各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二)获得各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

(三)向各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

(五)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传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五)按规定使用项目保护资金,为项目保护提供保障条件;

(六)推荐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向县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授予项目标牌,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向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授予证书。标牌和证书应妥善保管。

县级代表性项目标牌或传承人证书如有遗失,需上报县级文旅业务部门,经县级文旅业务部门核实后上报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由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补发标牌或证书,原标牌或证书作废。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文旅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县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县级文旅业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形成报告向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配合做好考核工作。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文旅业务部门核实后,上报至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已无“活态”形式存在的,经县级文旅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县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清涧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31日印发的《清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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