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30727371363L/2026-00301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 [ 发布机构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调整分类施保标准及发放电价补贴的通知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榆政民发〔2026〕47号)和《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和电价补贴对象、标准的通知》(榆政民发〔2026〕4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城乡低保提标幅度
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640元提高到6600元,农村低保实行分档差额救助,一档为每人每月55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44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400元、四档为每人每月360元。调整后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一)分类施保适用对象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多重残疾对象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分类施保标准
上述对象分类施保金保持本次提标前额度不变,不再随低保标准变化进行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额度最高的一项执行,不同时享受。
三、电价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
(二)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对象每户每月5元,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月5元。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调整
由于低保标准提高,分类施保标准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也应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6600元/年-9900元/年,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9840元/年-14760元/年。
清涧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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