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涧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发布日期:2012-01-06   来源:未知      浏览此数:

 

清涧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椐《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榆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由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负责,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村委会负责低保对象的评议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以户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参照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后的低保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六条 农村低保补助:低于低保线的困难户,补至县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县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的;
(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四)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有房屋出租或自主经营生意的家庭;
(八)全家外出务工人员在半年以上且情况不明的家庭。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九条 农村低保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户主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书面申请、医疗手续等相关材料 (或评议小组推荐)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申请,经评议小组评议后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对象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评议小组由村委会组织成立,负责评议农村低保申请人是否具备低保资格的临时组织,成员由党员、村干部、村民中德高望重者按比例组成。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核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要求每户填写一张《清涧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低保办。
(四)县低保办接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抽查后委托乡镇再次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暂不审批,抽查后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局审批并办理审批手续同下发审批文件。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粮食、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所有收入;
(二)本应该接受的抚养费和赡养费;
(三)继承、接受赠与以及租金、利息等收入;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六)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第十二条 鼓励保障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有条件的乡镇应优先输送安排保障对象子女就业,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重点保障对象一年审查一次,一般保障对象每半年审查一次。对已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四条 县低保办和乡镇民政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农村低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主要包括:
(一)县、乡、村三级签注意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乡镇民政办存当)。
(二)以乡镇汇总的《农村低保对象申报花名册》(县乡各存一份)。
(三)本人申请或村委会推荐意见(乡镇民政工作站存档)。
(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乡镇民政工作站存档)。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主要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县财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预算。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县民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线测定金额,于每年11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以贷币形式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热线。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查和发放程序,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不按规定公布申报和发放情况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本人工资中扣回已发放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一经查证落实,收回所领保障金并处以1—3倍的罚款,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低保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清涧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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