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涧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发布日期:2012-01-06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此数:

 

清涧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县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根据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榆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城市低保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应保尽保原则。凡持有清涧县城市居民户口的,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 城市居民户口原则。纳入低保的对象必须是通过正常程序获得城市居民户口且人均月收入低于保障线同时失去土地的居民,居住在农村且有土地的居民暂不纳入低保范围。
(三)  属地管理原则。居住在我县的城镇居民和县、乡企业中的特困职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以纳入低保。
(四)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低保对象要如实申报实际收入,有关部门要公正、公平地核查所有低保对象,并将进入低保范围的对象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隐瞒收入,经查实其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仅要收回所发放的保障金,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乡(镇)人民政府、秀延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领导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居委会,都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承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民政局内设低保办公室,正科建制,事业编制,乡镇和秀延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站要增设2-3人专搞城市低保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常设1-2名城市低保员。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内城市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核和审批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民政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内城市低保的牵头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低保工作的审核、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上报、对象变更和对象公开等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入户调查、填报收入、复查登记和掌握低保对象生活动态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银行部门负责按季发放低保金;统计、物价、公安、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城市人口、人均收入、物价指数的调查统计和城市低保资金专项审计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企业主管部门配合低保对象的调查、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持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第十一条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未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实行全额保障,具体包括:
(一)无子女、无法定赡养人或有法定赡养人,但法定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孤寡老人。
(二)父母双亡、无法定监护人或虽有法定监护人,但法宝监护人确无监护能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孤儿。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又无法定扶养人和赡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或赡养人确无抚养或赡养能力的残疾人。
(四)家庭中只有一人具有城市户口,无生活来源或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有城市户口的这一人可全额保障,其他成员暂不予保障。
第十二条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含下岗职工),其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保障,具体包括:
(一)有一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领一定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出租一定资产获得收入后,其家庭人员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通过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后,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财产可维持一定生活,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子女中虽没有财政供养人员,但子女亦不属城市低保对象或农村“三无”户的,就应该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赡养费以其子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出部分的20%计入老人的赡养费,计入后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全部计入后,其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市低保:
(一)拒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被查实其收入在低保线以上的;
(二)具有固定门市或出租门市,从事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等商业活动的家庭及其成员;
(三)经营车辆(包括三轮摩托、三轮、四轮拖拉机),从事客运、货运的家庭及其成员;
(四)家庭中有非生活必须的多件高档消费品,如养宠物或则具有私家车、摩托、彩电、电脑、贵重金银手饰、电冰箱、空调、高档沙发、高档家俱等其中三件以上的家庭及其成员;
(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且具有租赁条件而不愿出租的家庭及其成员;
(六)子女高价择校上学以及购买楼房的家庭;
(七)不务正业,因赌博、吸、贩毒品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中有一人以上靠财政供养的;
(九)通过计算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虽在低保线以下,但其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一般低保户的;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申请和本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四)下岗(失业)职工应由单位或团体出具本人近半年内的收入证明,并有负责人签字和公章;
(五)是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持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明显不属于低保对象的,30日内退回材料或说明情况。对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同办事处、乡(镇)及申请人单位一道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后,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单位联合审查、审核后,确定低保对象并张榜公布,对群众有意见的申请户进行再次复查。复查无误的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签注意见后,上报县低保办;
(四)县低保办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在乡(镇)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盖章批准,并将批准的对象情况录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备案表》,连同批文和乡镇上报的调查审核审批表或街道办事年,同时将备案表及批文上报市民政局低保科;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县民政部门的批复及调查审批表编号,以户建档,将申请所需的材料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核表》等材料装入低保对象档案,入档保存。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给低保对象,低保对象凭证领取低保金。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有异议或认为有其他情况需要核实的,县民政部门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七条 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不少于两人,调查人员要详细、真实记录城市低保申请家庭生活情况,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
(三)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和红利;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偶然所得;
(七)遗属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质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抚恤金、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识青年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  城市低保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县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可用财力1%,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和中央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低保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按管理权限分级负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对城市低保家庭实行“按期续保”管理办法。一类为“按年续保对象”,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每年12月下旬最后一周,主动到低保办审核。二类为“按半年续保对象”,指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患重病;下岗职工家庭收入难以维持家庭生活的;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家庭。每年6月下旬最后一周主动到低保办审核。三类为“按季续保对象”,指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无住房,以不固定打工为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的,每季度最后一周,主动到低保办审核。四类为“按月续保对象”,指家庭收入难以界定,家庭生活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随意性大,临界于低保边缘的对象。每月最后一周主动到低保办审核。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其收入如果超过低保线,应及时取消低保。尚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其收入如果跌至低保线以下,应及时予以低保。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微机管理,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必须用微机将批准了的低保对象的有关情况录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备案表》,实现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办——县民政局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低保对象新进和退出的要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实现上下情况的始终统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清涧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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