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榆林市旧城区改造优惠政策(暂

发布日期:2011-12-29   来源:榆林市政府网      浏览此数:

 

 榆林市旧城区改造优惠政策(暂行)
 
为切实改善旧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筹集渠道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争取中央、省上对旧城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旧城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旧城区改造支出项目,也可对旧城区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旧城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二)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旧城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保障。
二、规费优惠政策
旧城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包括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旧城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要对旧城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相关基金后用于旧城区改造支出项目。
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安置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因征收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四、土地供应优惠政策
旧城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有关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安置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其他优惠政策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旧城区改造项目,完成总投资25%以上的,住建部门应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完成总投资3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三)旧城区改造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本政策从2011101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1013日起至201310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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