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农业人口实施碘盐配给的通知
清政办发〔2014〕49号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县农业人口实施碘盐配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农业人口实施碘盐配给补贴的通知》(榆政函【2010】121号)和榆盐发【2012】67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强化普及全民食用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现就我县农业人口实施碘盐配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给范围
全县范围内户籍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2010年人口统计数据)
二、配给标准
全县农业人口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予以补贴
三、实施方法
县盐务管理局负责将碘盐统一配送至各乡镇,由各乡镇负责发放到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发放到户、到人。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办事处在正式调运前,要做到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存放地点、配给方案等“四落实”,促使配给工作迅速、有序完成。碘盐配送至乡镇后,各乡镇负责卸货入库,指定专人核查数量,妥善保管,并经乡镇主要领导确认后签字。各乡镇组织各村委会,在15日内接运碘盐至本村,村委会负责发放碘盐,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以村为单位造册登记,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村组盖章后,一式三份报送至各乡镇、办事处,经乡镇复核汇总并签注意见后,报送至县盐务管理局备查。各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县城到各乡镇、办事处的运费原则上由盐务局(盐业公司)承担,费用可从批零差价中支付。发放表及汇总表一定要填写清楚完整,数字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各村委会要尽快成立对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专职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切实把碘盐配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配给工作圆满完成。县政府将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各乡镇、各村的配给工作进行督查,并按乡镇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考评。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盐务管理局负责实施配给中各个环节的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电话为:0912—5222367 5222785,严厉打击擅自截留、克扣、侵吞、倒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建立配给后期的跟踪查访、检查反馈制度,确保配给到位,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对在配给中,工作不得力、无故拖延、消极应付,导致配给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追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质量监督。盐务、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各把关口,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卫生部门要对碘盐储运、配给等各个环节的卫生指标和质量进行监测。
附件:清涧县各乡镇、办事处农业人口数配给碘盐数表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90份
清涧县各乡镇、办事处农业人口数配给碘盐数
乡(镇)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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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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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给碘盐数(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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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咀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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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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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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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州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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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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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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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家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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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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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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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则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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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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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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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家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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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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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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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家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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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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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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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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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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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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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杰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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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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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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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家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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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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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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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堂堡(办)
|
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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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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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廿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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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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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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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庙河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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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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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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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舍古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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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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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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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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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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