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秀延街道办,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清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我县畜牧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保证畜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切实做到在追求“金山银山”的同时建设保护绿水青山。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榆政办〔2017〕43号)、《榆林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榆政牧发〔2016〕98号)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通知》(榆政环函〔2021〕1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开展生态县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范围的划分,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及依据
我县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的总原则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及水源流域;走畜禽养殖业与农业经济结构、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道路;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划分的具体依据有: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除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外,还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县级人民政府因招商引资、产业园区建设等实施的重大项目,比如:双庙河杨家渠、李家塔董家沟、折家坪镇西马家沟可以降低距离要求并依法划定为适养区域)。第十条中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6、《清涧县旅游景区和文保单位示意图》(清涧县文旅局)。
7、《清涧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图》《清涧县综合水文地质图》《清涧县水资源分布图》(清涧县水资源办)。
8、清涧县现有学校、医院清单(清涧县卫健局、清涧县教育局)。
9、《清涧县工业园区分布图》(清涧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三、划分区域(图纸暂未出来)
1、禁养区范围(图纸红色区)
(1)清涧县城市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以东门湾村、牛家湾村、下七里湾村、西沟边村为拐点划定);除县城城市规划区外的14个乡镇镇区规划区(各乡镇卫生院、乡镇学校包含在内)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清涧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旅游景区、文保单位区、工业园区、210国道、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秀延河、无定河、黄河三条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中型水库最高水位线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大型垃圾场、生猪屠宰场、拟建牛羊定点屠宰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比如:十三五期间建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场、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的重大投资养殖项目,但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前到县畜牧部门进行禁养限养备案)。
2、限养区范围(图纸黄色区)
(1)所有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我县各个行政村、自然村所在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3、适养区范围(图纸绿色区)
本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四、畜禽养殖管理控制及保障措施
(一)畜禽养殖管理措施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将限期逐步实现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增加治理污染设施设备、严控养殖规模等举措,使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场子逐步实施关停。
3、在适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4、积极鼓励资源整合,实现多元化发展。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和畜牧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宣传督促搞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倡导绿色养殖。
(二)畜禽养殖保障措施
(1)科学定位,统筹管理。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环境污染监督治理工作逐步分解任务,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落实责任,实现污染治理无缝对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分工协作,链条式管理。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加大教育惩处力度。
(3)明确责任,考核量化。将禁养区、限养区管理工作及环境保护监督整治工作等纳入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构建问责制度,明确责任,实行奖罚制度。
(4)教育宣传,举报投诉。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教育绿色养殖的重要性和政策红线,增强人民守法意识,开辟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全民参与打击违法行为。
五、备注
1、本方案即日起公示15日,在此期间对本方案有异议可到清涧县畜牧兽医局协商,自公示期满之日起施行,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2、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3、本方案适用于清涧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六、附件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3、《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划定图》《重要河流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图》《无定河曲流群地址公园禁养区划定图》(清涧县水资源办)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进行责任分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清涧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