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的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清涧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清涧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助推清涧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级部门,包括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和县级其他承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门,具体按照部门职责和营商环境指标评价、年度重点工作推进需要确定。
二、考核依据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以及我县年度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要求。
三、考核原则
遵循综合评价、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部门协同、阳光透明,注重实效、考用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设营商环境指标监测、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两大类考核事项,并根据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县级其他承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门承担任务、责任度不同,分别设置相应的考核事项和赋分权重。
(一)赋分事项
1.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营商环境指标监测占40分;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占60分,其中工作任务占35分、安排部署占10分、信息报送占7分、工作宣传占8分。
2.县级其他承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门:营商环境指标监测占40分;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占60分,其中工作任务占35分、安排部署占5分、工作宣传占2分、工作配合占10分、信息报送占8分。
(二)加减分项
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和县级其他承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门:设减分项2项,投诉处置项累计减分不超8分,督查整改项累计减分不超10分;设加分项1项,累计加分不设置上限。
五、考核方式
采取季度通报、半年点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按照季度通报占20%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各占10%)、半年点评占10%、年终考核占70%,计算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一)营商环境指标监测
依托榆林市菅商环境评价与监测平台,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价,评价结果按照季度通报、半年点评、年终考核权重,计算年度综合考核“营商环境指标监测”分值。
(二)营商环境重点工作
1.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的考核,按照考核指标所赋分值,采取县级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占60%)、日常表现(占4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按照季度通报、半年点评、年终考核权重,计算年度综合考核“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分值。
2.县级其他承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门的考核,按照考核指标所赋分值,采取县级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占70%)、日常表现(占3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按照季度通报、 半年点评、年终考核权重,计算年度综合考核“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分值。
六、考核分工
(一)县发改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依托榆林市营商环境评价与监测平台,开展县级营商环境指标监测的考核;负责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的考核。
(二)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牵头工作的专项考核;负责相关配合部门工作配合情况考核。
七、结果运用
营商环境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经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县委组织部,计入各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和县级其他承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排名后三位的县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和县级其他承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八、其它事项工作。
本办法由县发改科技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