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清涧环罚〔2020〕10 号
清涧县鑫磊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307769576868
地址: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永成
我局于 2020年 9月8日对你(单位)位于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清涧县鑫磊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以《清涧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水污染环境;
2.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 0917 1190 0212 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涧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涧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20年9月22日
编辑:邓世荣